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朴簡字第4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朴簡字第45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
(現另案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46、971、2230、3311、3700、6140、7123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易程序審理,而為判決如下:
主文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定表示願受同法第449條第3項所示科刑之範圍,本院審酌後於其請求範圍內為判決,特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之前科資料如下:「甲○○前於82年間因肅清煙毒條例及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82年訴字第62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84年3月23日假釋付保護管束;甲○○於假釋期間,又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6年訴緝字第1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本院以86年訴字第2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上開2罪復經本院以86年聲字第15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並撤銷前開假釋,接續執行殘刑1年11月;甲○○又於89年4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再因施用毒品,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2年1月,於93年1月2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起訴書第4頁「附表2(被告甲○○所販賣帳戶一覽表)」更正如本判決下列附表2所示;起訴書第8頁「附表1」更正為「附表4」,並補充被告乙○○、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查被告乙○○、甲○○可預見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無故蒐集他人之存摺帳戶使用,將可能藉收購之存摺帳戶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且明知提供金融帳戶給不明人士,易為歹徒作為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提供其帳戶予上開男子使用,其顯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至明,且其所為提供帳戶予他人之行為屬刑法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幫助犯。查被告2人均以一幫助行為同時提供3本金融帳戶,幫助他人多次犯如附表3、4所示之罪,就幫助犯而言,僅有一次犯罪行為,故僅應論以一罪。
四、末按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減其刑2分之1。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甲○○2人本件犯行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爰依上開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其宣告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已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嘉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明蓉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2(被告甲○○所販賣帳戶一覽表)┌─┬────┬────┬────┬────────┐│編│販賣時間│販賣地點│金額(新│金融機構帳戶帳號││號│││臺幣)││├─┼────┼────┼────┼────────┤│一│95年12月│嘉義市棒│2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嘉義│││間某日│球場附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二│95年12│嘉義市棒│2000元│台灣郵政有限公司│││月間某日│球場附近││福全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帳戶。│├─┼────┼────┼────┼────────┤│三│95年12月│嘉義市棒│2000元│華南商業銀行嘉南│││間某日│球場附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