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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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聲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再字第11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臺北市立圖書館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本院98年度審再字第7號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再審之訴,為訴訟法上形成之訴,係以另訴訟程序,請求法院以判決直接消滅確定終局判決之效力,必須主張原確定裁判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或第497條之情形,始得提起。職是,倘若尚未判決或對尚未確定之裁判,自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二、查本院98年度審再字第7號裁定以再審原告未遵期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定補正再審事由,駁回其再審之訴,惟該裁定尚未確定,業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是再審原告就尚未確定之上開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核與前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