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選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選訴字第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朱慧真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永梁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美敏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選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選訴字第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朱慧真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永梁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美敏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