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福明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福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福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於民國102年4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99年7月27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年4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3月25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月2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元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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