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小字第1號上訴人 林楊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嫥嫥 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有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本院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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