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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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30號
原   告  黃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亮木地板股份有限公司呂文仁吳幸多 請求
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8,22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
萬7,724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併應陳報被告旺亮木地板股份
有限公司營業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呂文仁、吳幸多
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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