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418號
原   告  呂其鴻
被   告  莊廣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
時四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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