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27號
原   告  石萬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亮木地板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限原告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併應陳報被告旺亮木地板股份有限公司營
業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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