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81號原告 陳淑蘭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被告 梁韻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壢交簡字第12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得為
法官林欣儒
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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