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6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國州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49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二日命廖國州定期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報到之命令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命被告定期報到之處分,旨在保全被告並防止逃亡,並非限制被告居住、遷徙自由,法院得綜合卷內相關資料及審理之進度,本於兼顧訴訟進行及被告權益之原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以職權變更。
二、經查,被告廖國州因詐欺等案件起訴而繫屬於本院時,經法官諭知應每日向指定派出所報到。本案業已辯論終結,審酌被告於本案審理期間均能按時到庭並接受審判,考量案件審判情形,認被告已無定期向派出所報到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6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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