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12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郭印山被告葉俊川選任辯護人鄭仁哲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俊川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1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桃園市龜山區忠義路3段208巷口,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下稱B車)之告訴人 余正順 發生行車糾紛,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扳手毀損B車之左側車窗,致車窗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被訴上開罪名,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與告訴人經本院調解成立,嗣由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