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6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宏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宏明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蔡逸蓉法官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雋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