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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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43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林佳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家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違約金起算日(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於民國106年5月17日與債權人訂定信用卡使用契約,惟違約金起算日自民國91年2月7日起算,似有違誤)。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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