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023號債權人 楊素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仲億科技有限公司陳泰臨林世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645085號,票面金額200,115元之退票理由單(台端未附)。
二、臺端聲請狀無附表,請提出附表內容。
三、債務人陳泰臨、林世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本件債務人陳泰臨、林世欽為本件借款,是否另簽有其他債權證明文件?倘有,請一併提出。
五、債務人仲億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