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77號原告 林彥良 訴訟代理人 顏知樂 律師被告亞設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青枬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 律師
林琮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按月於該月末日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貳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月於該月末日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貳佰元,及各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第三至四行關於「按月於該月末日給付原告4200元,為有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月於該月末日給付原告4200元,及各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江俐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