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57號抗告人 徐榮強 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秉驊 等4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1年8月1日109年度訴字第1457號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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