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74號聲請人 張原維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張雅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貳張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玟君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7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55502股票185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60290股票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