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陳鎮律師複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
程寧芳 林佐偉 被告己○○
2樓(現因案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訴訟代理人 陳賜良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乙○○
戊○○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 律師被告丁○○住台北市○○區○○○路○段○○巷○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3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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