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7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7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776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務人 劉文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明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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