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276號上訴人 蔡文祥 訴訟代理人 李春輝 律師
吳任偉 律師被上訴人 燦坤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訴訟代理人 楊承運
余忞 學 劉韋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案由欄第二行關於「本院100年度雄簡字第2449號第一審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0年度雄簡字第2448號第一審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鄭峻明法官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