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951號債權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魏清海太陽堂老店食品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林子珊 為債務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證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