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89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8921號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兼
債務人 謝玉青 (即張照美之繼承人)
謝玉惠 (即張照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億璟企業有限公司、 李浩 原建築師事務所分別係在台北市中正區、台北市中山區、台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