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67號上訴人 沈明薇 兼上訴訟代理人 沈明吉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得淵 、 陳素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裁判費如下:
(一)上訴人沈明薇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二)上訴人沈明吉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元(計算式:82,500+19,000=101,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
二、本件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各自應負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邱靜琪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