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86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林東逸 即 林天育 即林書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陸仟伍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