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10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郭韋麟 債務人 蘇煜珊
一、債務人郭韋麟、蘇煜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陸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肆仟肆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郭韋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肆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郭韋麟、蘇煜珊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郭韋麟、蘇煜珊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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