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金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金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金簡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慧君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911、6236、6894、6997號),本院改以簡易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吳慧君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7,958元」應更正為「7,985元」。
㈡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應補充更正「 林建佑 另於同日晚上9時29分許,匯款6,998元至上開帳戶」。
㈢另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所幫助而實施詐欺之人員為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按民國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規定,掩飾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亦可構成洗錢罪。另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理由第3點所示:「維也納公約第3條第1項第b款第ii目規定洗錢行為態樣,包含隱匿或掩飾該財產的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轉移、相關的權利或所有權之洗錢類型,例如:㈠犯罪行為人出具假造的買賣契約書掩飾某不法金流;㈡貿易洗錢態樣中以虛假貿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㈢知悉他人有將不法所得轉購置不動產之需求,而擔任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或成立人頭公司擔任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以掩飾不法所得之來源;㈣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例如: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修正後條文雖未完整規範上開公約所列全部隱匿或掩飾態樣,然已可見提供、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係掩飾不法所得去向之典型行為。本件被告以提供帳戶方式幫助他人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犯罪,依照上開說明,亦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同法第2條第2款所列洗錢行為)之洗錢罪。
三、被告在審判中自白,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關於沒收:㈠本案被告並未實際取得犯罪所得,無從宣告沒收。
㈡關於洗錢標的:
⒈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
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但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所以,除了上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洗錢標的沒收的特別規定外,其餘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3項,分別關於被害人優先、過苛條款之規定,依據上開刑法第11條前段之規定,自得加以適用。
⒉本案洗錢標的共計5萬7千多元,雖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但本院考量被告在本案是以提供帳戶資料之方式犯洗錢罪,同時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並非居於主導犯罪之地位,且無犯罪所得,若宣告沒收洗錢標的,尚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2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姚志鴻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5911號107年度偵字第6236號107年度偵字第6894號107年度偵字第6997號被告吳慧君女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慧君於民國107年4月9日,透過FACEBOOK社群網站獲悉自稱「 李雯婷 」所屬之犯罪集團,有意以每個帳戶每10日新臺幣(下同)1萬元代價,徵求金融帳戶使用。而其雖能預見提供帳戶予他人,將可供詐欺犯罪者作為詐騙他人將款項匯入之用,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之不確定故意,於107年4月10日在統一便利超商,將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士,再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持以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所屬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
㈠107年4月12日晚上6時50分許,冒用某網購商家負責人名義
,向 曾燕汝 詐稱因內部人員工作疏失,致曾燕汝會遭到連續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連續扣款設定云云,曾燕汝因此陷於錯誤後,於同日晚上7時、8時許許,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新台幣(以下同)7,958元、12985元之款項至上開帳戶。
㈡107年4月12日晚上8時許,冒用網路購物商家名義,向張泰
晴詐稱簽收貨品時誤植經銷商欄位,致其多訂購12筆訂單,須請 張泰晴 至ATM提款機操作配合解除連續扣款設定,張泰晴因此陷於錯誤後,於同日晚上9時50分許,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9,989元之款項至上開帳戶。
㈢107年4月12日晚上8時許,冒用『瘋狂賣客』名義,向林建
佑詐稱因為員工操作電腦錯誤,必須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訂單,否則會遭到重覆扣款云云,林建佑因此陷於錯誤後,於同日晚上9時33分許,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8,213元之款項至上開帳戶。
㈣107年4月12日晚上8時許,冒用網路購物之賣場人員、郵局
工作人員等名義,以網路購物操作錯誤為由,要求 劉偉傑 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訂單,否則會遭到重覆扣款云云,劉偉傑因此陷於錯誤後,於同日晚上8時59分許,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4,321元之款項至上開帳戶。嗣因曾燕汝、張泰晴、林建佑及劉偉傑等人事後均發覺事有異狀,始查知受騙。
二、案經林建佑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張泰晴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曾燕汝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劉偉傑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吳慧君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告訴人曾燕汝、張泰晴、林建佑及劉偉傑於警詢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上開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曾燕汝、張泰晴、林建佑及劉偉傑等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之收據、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對話訊息內容資料、7-ELEVEN交貨便服務單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2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構成要件不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6日
檢察官蔡奇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俐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