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勞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簡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憶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191旅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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