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蔡啟明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賢傳 即前正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82,198元,應繳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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