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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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12號原告D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張耘非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陳秀蘭 即私立白宮作文短期補習班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
3日以103年度訴字第101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103年6月9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等情,有上開案號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