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73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17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1734號抗告人 歐文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假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3年10月6日以103年度訴字第869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鄭忠仁法官蕭忠仁法官劉穎怡法官吳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彭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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