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73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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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17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1737號聲請人 曾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26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9月12日寄存送達於三重四支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至同年月22日止已生送達之效力;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3年度裁聲字第300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3年11月7日寄存送達於三重中山路郵局,有送達證書附於該案卷可稽(第11頁),至同年月17日止已生送達之效力。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鄭忠仁法官吳慧娟法官劉穎怡法官蕭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彭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