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72號原告 李念純 被告 呂志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1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呂綺珍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