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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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字第3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巴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366號之裁定應予撤銷,本件由受命法官進行通常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巴魯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6日以103年度交簡字第366號裁定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
惟因被告具原住民身分,且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仍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