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2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5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3ND-0000000-0││1│100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X-000000-0││1│162││├──┼───────────────┼──────────────┼────┼───┼────┼───┤│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2NX-000000-0││1│90││├──┼───────────────┼──────────────┼────┼───┼────┼───┤│00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3NX-000000-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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