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9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992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9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94年度除字第99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2│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3│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