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9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997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8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94年度除字第99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2822│1│10000││││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