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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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05號聲請人名梓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傅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8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京漢機電工程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深│93年6月15日│35,000元│QI0000000││││司│坑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