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文寶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文寶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一一0年七月十四日以法矯署教字第一一00一六七二五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一一0年十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