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連信清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連信清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連信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連信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11月確定後,於民國108年6月23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7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250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該署110年7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25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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