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豐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豐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刑,依法應合併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㈠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先後判處同表所示之罪刑確
定,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自得由檢察官依同條第1項本文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
㈡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刑,前雖經執行完畢(如同表備註欄)
,惟該罪刑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刑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附表所示之全部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95年度臺非字第320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茲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與罪質、各罪之犯行時間、前
經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合併定刑標準及所生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91號、101年度台抗字第228號要旨參照),參酌前已定應執行部分(附表編號一、二)之定刑比率及本件新增入定應執行刑之罪刑之罪質(附表編號三),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三聲請書附表編號1聲請書附表編號2-3聲請書附表編號4-5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宣告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㈠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㈡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經同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㈠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㈡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經同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02.22㈠109.04.08㈡109.04.16㈠107.07.20㈡108.03.21偵查機關年度案號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9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951號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3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056號109年度簡字第2444號110年度簡字第1294號判決日期109.06.30109.08.05110.06.04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9.07.28109.09.03110.07.06備註㈠編號一、二之罪刑,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易刑從略,本院109聲2319號),於110.03.22執行完畢。㈡編號三之罪刑,經同欄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易刑從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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