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66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字第6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字第664號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1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1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所併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9日以106年度裁聲字第160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106年2月18日送達;本院審判長所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於106年2月22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雖另於106年3月2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並未就上開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為釋明,尚難據之而主張免其補正之責。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胡方新法官程怡怡法官張國勳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莊子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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