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8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6,0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7,1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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