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149號聲請人 王淑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聲請人應為合夥商行抑或個人?(王淑惠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如為商行,請盡速與付款行庫連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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