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17號聲請人 趙煒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怡眞┌─────────────────────────────────────┐│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趙煒盛│中國信託商│105年1月31日│82,000元│000000000│││││業銀行 板橋 ││││││││分行│││││├───┼─────┼─────┼──────┼─────┼─────┼──┤│002│趙煒盛│中國信託商│105年1月31日│40,000元│000000000│││││業銀行板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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