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字第22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陳坤龍
被   告  闕振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所為之小
額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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