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97號原告 陳素月 被告 曾郭阿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3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傅明華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