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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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 陳學良 關係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柯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柯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柯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會於民國85年4月19日報經彰化縣政府核准設立,已聲請鈞院准予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應財團法人法施行後需補正,經董事會第八屆第四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3、5、7、8、10、11、12、13、19、20、21、22條,爰依民法第62、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並據提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柯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第八屆第四次董事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為證,經核與首揭條文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