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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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08年度竹秩字第81號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 徐嘉宏
陳家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以竹市警一分社維字第108002225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嘉宏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叄仟元。
陳家豪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徐嘉宏、陳家豪於下述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法之行為:
(一)時間:108年9月20日下午5時20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區○○路○段000號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陳家豪於上開時、地因行車糾紛持鐵棍毆
打被移送人徐嘉宏,被移送人徐嘉宏徒手反擊而互相鬥毆(均未提出傷害告訴)。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徐嘉宏、陳家豪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 柴均富 、游能派之證述。
(三)行車紀錄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被移送人陳家豪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診斷證明書1份。
三、按互相鬥毆係社會之亂象,且在公共場所互相鬥毆行為,已嚴重影響社會安寧秩序。又行為人互相鬥毆行為致受有傷害時,因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撤回告訴、和解等原因,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即可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予以處罰,有司法院81年3月18日(81)廳刑一字第281號函、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查本件被移送人徐嘉宏、陳家豪互相鬥毆,且雙方均表示受有傷害,惟2人亦均稱不提出傷害告訴,有其警詢筆錄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院仍可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予以處罰,是核被移送人徐嘉宏、陳家豪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鬥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劉文倩附錄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
二、互相鬥毆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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