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2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9月12日│97年1月23日│97年2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撤│基隆地檢98年度撤││年度案號│字第4495號│緩毒偵字第83號│緩毒偵字第8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13│99年度訴字第116│99年度訴字第116││││7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11月9日│99年4月13日│99年4月13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13│99年度訴字第116│99年度訴字第116││││79號│號│號││判決├────┼────────┼────────┼────────┤││判決│99年1月18日│99年5月17日│99年5月17日│││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79號(99執│字第1486號│字第1486號││備註│緝224號)│(編號2、3、4、│(編號2、3、4、││││5所示之刑,曾定│5所示之刑,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3月3日│97年8月5日│99年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撤│基隆地檢98年度撤│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緩毒偵字第83號│緩毒偵字第83號│偵字第33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116│99年度訴字第116│99年度訴字第17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4月13日│99年4月13日│99年4月28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116│99年度訴字第116│99年度訴字第175││││號│號│號││判決├────┼────────┼────────┼────────┤││判決│99年5月17日│99年5月17日│99年5月31日│││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486號│字第1486號│字第1611號││備註│(編號2、3、4、│(編號2、3、4、│(與編號6、7所示│││5所示之刑,曾定│5所示之刑,曾定│之刑,曾定應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10月)│││年10月)│年10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月18日│98年11月25日│98年1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30號│偵字第20號、99年│偵字第20號、99年││││度偵字第1307號、│度偵字第1307號、││││929號│92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175│99年度訴字第305│99年度訴字第30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4月28日│99年5月27日│99年5月27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175│99年度訴字第305│99年度訴字第305││││號│號│號││判決├────┼────────┼────────┼────────┤││判決│99年5月31日│99年6月25日│99年6月25日│││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611號│字第1889號│字第1889號││備註│(編號6、7所示之│(編號8、9、10所│(編號8、9、10所│││刑,曾定應執行有│示之刑,曾定應執│示之刑,曾定應執│││期徒刑10月)│行有期徒刑1年)│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0│11││├────────┼────────┼────────┼────────┤│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25日│98年6月26日至98│││││年8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0號、99年│緝字第245號、99││││度偵字第1307號、│年度偵字第3514號││││92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05│99年度基簡字第11│││││號│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5月27日│99年8月24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305│99年度基簡字第11│││││號│42號│││判決├────┼────────┼────────┼────────┤││判決│99年6月25日│99年9月27日││││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889號│字第2693號│││備註│(編號8、9、10所│││││示之刑,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