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委任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 李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罔市 間請求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400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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